全聯-味全生活誌品牌月抽獎活動

活動期間

自民國(下同)111年03月11日起至111年04月14日止

活動方式

活動期間內,於全聯福利中心購買味全系列商品,單筆消費金額合計滿新台幣299元(含)以上者,即可享有下列優惠及抽獎資格:

◎第一重:結帳現折消費金額25元,單筆可累折
單筆消費合計金額每滿299元(含)以上,即現折25元,可依倍數累折。品項、金額認定以全聯POS系統為主。

◎第二重:抽iPhone 13及 全聯禮劵1,000元
至活動網站登錄發票號碼及個人資料,即可參加抽獎,總金額高達15萬元。(乙張發票限參加乙次抽獎機會)。

獎項

特別獎 iPhone 13 128G (3名)
特優獎 全聯禮券1,000元 (150名)

抽獎與中獎名單公告時間

111年4月20日(三)下午14:00,於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25號9樓,以電腦隨機方式進行抽獎。當日18:00前公佈中獎名單於活動網站上。

兌獎方式

中獎人進入本活動網站下載中獎者資料回函,並填妥中獎者資料(即姓名、連絡電話、身分證號碼、通訊地址、戶籍地址)後,連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發票正本或電子發票(含交易明細)之截圖,於111年4月27日前(以郵戳為憑),以掛號郵寄至104台北市松江路125號10樓「味全-111.03年全聯廠商週活動小組 收」,經審查無誤後,於111年5月20日前提供獎品。

注意事項

  1. 活動辦法及中獎名單以本活動網站公布者為準。
  2. 所登錄之發票應於活動期間內(即111年03月11日起至111年04月14日止)開立,每張發票號碼限登錄一次且僅有一次中獎機會,不得重覆登入或重覆中獎。
  3. 中獎人寄回之發票正本或電子發票(含消費明細)之截圖、中獎資料函及身分證影本應完整、內容清晰可辨識,若殘缺不全、無法辨識,或參加抽獎資格不符,或拒絕提供資料,或提供之資料錯誤或不齊全,或未遵守期限之規定,或有偽造、變造之情事,均喪失中獎權利。若因此涉及民、刑事責任者,均依法追究。
  4. 若中獎人未於110年4月27日前寄回發票正本或電子發票(含交易明細)之截圖、中獎者資料函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,則視為放棄中獎資格。獎品發放以中獎人回函所記載之個人資料為準,若回函資料不齊全或錯誤,則取消中獎資格。
  5. 中獎者資料確認後,由主辦單位統籌發送獎品作業,中獎者不得異議。獎項以實物為準,中獎者不得要求折換現金或兌換其他產品,如因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,致獎品郵寄發生毀損、滅失時,主辦單位恕不負責。
  6.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,凡中獎價值超過新台幣20,000元者,中獎人應預先繳納10%機會中獎稅,若中獎人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達183日之本國人或外國人,依法應先扣繳20%稅金;獎項價值在新台幣1,000元以上未達20,000元者不需預先扣繳,但主辦單位仍應依法開立個人綜合所得稅憑證。故中獎人應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寄回主辦單位辦理獎項申報。若拒絕提出或逾期提出身分證影本,均視為放棄中獎權益。
  7. 主辦單位保留隨時修正、暫停、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,並將異動情形公告於活動網站上,不另行通知。
  8. 本活動限居住於中華民國台、澎、金、馬地區之自然人參加,且主辦單位之員工及眷屬均不得參加本活動之抽獎,一經發現立即取消中獎資格。
  9. 主辦單位蒐集之發票正本將捐贈公益單位,個人資料於本活動結束並開立各類所得稅扣繳憑單寄發後,逕行銷毀。
  10. 本活動如因電腦、網站或電子技術上之問題發生錯誤或障礙而影響參加人之權益時,主辦單位恕不負責。
  11. 本活動由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主辦。活動辦法以主辦單位之解釋為準。如有任何疑義,歡迎來電查詢,消費者服務專線:0800-021007。

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

主辦單位舉辦上述活動,為進行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,特依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第八條之規定,告知擬參加之消費者下列事項:
1. 蒐集人: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。
2. 蒐集目的:全聯-味全生活誌品牌月抽獎活動之行銷、抽獎、獎品寄送及其相關事項。
3. 個資類別:C001辨識個人者。如姓名、住址、電話、行動電話、電子郵遞地址、通訊及戶籍地址等。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:如身分證統一編號等。及C011個人描述:年齡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等。
4. 利用之期間、地區:由蒐集人當時在台、澎、金、馬地區就抽獎活動之相關事項使用個資。
5. 中獎人得以畫面或電子郵件查詢,或請求閱覽、製給複本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、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、請求刪除。
6. 不提供個人資料恕無法參加抽獎活動,或將被取消中獎資格。 主辦單位將尊重中獎人之權益,絕不逾越上述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從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中獎人個人資料,且非經同意,亦絕不任意竄改或洩漏或提供第三人使用。若有逾越上述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主辦單位將事先以書面、電子郵件、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並取得中獎人書面之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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